目前分類:個人綜合所得稅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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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益之成本、費用該如何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其出售股票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以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102年度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以及出售上市、上櫃股票中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即IPO股票),應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15%稅率申報納稅。其成本應按出售時所持有同一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之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手續費、支付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之融資利息、融資費用及借券費用;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從事證券交易,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額:

  1.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之50﹪計算所得額;其餘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5﹪計算所得額。

  2.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對於所得稅法之規定如有疑義,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詢問,以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致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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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者,記得103年6月3日要存足應繳稅款供提兌,以免遭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納綜合所得稅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申報截止日(103年6月3日)於指定帳戶內存足應繳納的稅款,並在扣款前保留足額稅款,以免提兌不成功或存款不足而遭稽徵機關加徵利息。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服務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的納稅義務人,存款人及帳號資料務必正確查填(輸入)並於申報截止日即於指定扣款帳戶內存足應納稅款,及留意存款餘額俾供提兌;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款不足,致無法提兌或存款餘額先行扣款者,國稅局除就該存款餘額先行提兌外,將依規定就應納稅款或不足稅款計息發單限期補繳。納稅人如欲查詢是否扣款成功,可於103年6月間至扣款帳戶機構補登存摺,或自103年6月16日起至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熱門主題區」查詢或電洽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詢。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更新日期: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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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本局表示,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時,應如何填寫統一編號欄?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如其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將該證號填註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數填9,第2位到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數字,第8位到第10位空白。舉例說明,如西元1975年6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750627」。
    本局提醒民眾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任何申報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1

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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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本局為民服務意見電話訪問調查,開跑囉!
 


  本局為提升服務品質,委託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局轄區內之納稅義務人,於103年6月9日至30日抽樣辦理為民服務意見電話訪問調查。
  本局表示,為不斷提高稽徵效率和加強便民服務措施,暨瞭解納稅義務人對本局所提供各項服務和措施之滿意程度、需求方向及意見,作為今後改進服務措施之方向及參考,舉辦該項調查,請民眾接到調查電話時能配合辦理,該問卷內容不涉及個人隱私資料,請民眾放心。若有疑義,請洽本局人員協助,電話03-3396789轉分機23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3

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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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股票族別忘了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自51日起至63日止,今(103)年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去年有買賣股票的民眾須特別留意是否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證所稅),以免因不諳法令遭補稅受罰
該局指出10211日起對股票交易課徵證所稅,民眾在102年間出售符合下列課徵範圍的股票,應核實申報證券交易所得額: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100)以上之興櫃股票。

3.IPO股票,但排除(1)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

上櫃之股票;(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

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股票(含上市上櫃股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所稅的課稅方式是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採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證所稅應納稅額,再與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適用核實課稅計算證所稅的納稅義務人,所得計算方式為:證券交易所得額=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2年間分次購入同一檔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計10張,取得成本分別為102張、124張及154張,則該10張股票的加權平均成本為12.8元【(10×212×415×4)/10張】;甲於同年81日將該檔股票全數出售,每股成交價20元,支付證交稅600元及手續費427元,其證券交易所得為70,973元【收入(20×10×1000)-成本(12.8×10×1000)-稅費(600元+427)】,證所稅應納稅額為10,645(70,973×15%)

該局提醒,符合核實課徵證所稅範圍的納稅義務人,應另外填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計算出證所稅應納稅額後,再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合併繳納並完成申報。民眾如有證所稅申報繳稅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以順利如期完成申報。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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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扣繳憑單沒收到,要怎麼報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人詢問,未收到102年度之扣繳及股利憑單,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後,納稅義務人除可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各式憑單外,亦可以下列方式取得102年度所得資料:

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於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三、於103年5月1日後,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國稅局將依歸戶的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進行試算,於103年4月25日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或以郵簡通知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請其自行上網查詢及下載上開書表,於核對後辦理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未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IC卡」(可洽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或「金融憑證」(102年度財政部審核通過之26家金融機構之電子報稅憑證)登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透過網路查詢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參考,並就當年度實際應申報之資料作調整增修後上傳完成申報,安全(上傳資料均經過加密,自行儲存之資料須透過憑證及密碼始可開啟)、方便(申報期間24小時均可透過網路上傳申報,不受上班時間限制)又省時(節省親自到國稅局臨櫃查詢資料時間)。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姜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60)

 更新日期: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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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租稅之課徵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但裁罰部分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此為違章裁處罰鍰案件適用從新從輕原則之法源依據,而且對於未裁處、或已裁處但未確定之案件(包含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基於上開法令規定,有部分民眾誤以為所有稅捐核課案件均可適用「從新從輕」法則,這是錯誤的觀念。
  本局特別澄清,前開規定僅適用於違章裁處罰鍰案件,而課徵本稅部分則不適用,有關租稅之課徵,如稅率、免稅額及扣除額等之修正,係涉及稅額之實體事項,應採實體從舊之法律適用原則,在法律未明文規定得溯及既往時,均適用「行為時」法律,不能追溯適用,故以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發生之案件始有適用,其目的是要確定法律之權利義務關係;至於申報期間、各項稽徵程序規定則採程序從新之適用原則,此應予釐清與明確劃分。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謝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8

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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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證券交易所得稅申報說明及提供102年IPO一覽表供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稅今年首度申報,該局特別提供相關申報注意事項及IPO一覽表,供民眾參考。
該局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以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
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IPO股票之認定應採先進先出法)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新股權利證     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該局指出,102年初次上市、上櫃公司各計29家,凡出售該58檔(詳下表)IPO股票者,除屬承銷取得且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外,記得須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該局說明,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凡102年有出售符合上開規定的股票,均必須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當年度的盈虧可以互抵,還有長期持有優惠,但只限同一人。證券交易所得無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惟應由納稅義務人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證券交易所得者,應以個人為申報單位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申報書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3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3日止)向居留、停留地所屬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證券交易所得稅雖然與綜合所得稅分開計稅,但仍須合併申報繳納,若未誠實申報,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形,除補稅外還會被加處罰鍰。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40)

更新日期: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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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退稅款直撥帳戶-快速便利又安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不論是採網路、稅額試算、二維或人工方式辦理申報,只要計算結果有應退的稅款,就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參與金資連線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退稅(屬公教人員開立的優惠存款帳戶不適用)。

該局說明,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是最省時、方便和安全的選擇,納稅義務人可以直接在國稅局提供的申報書、報稅軟體或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中,將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存款帳號填載清楚或勾選沿用上年度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國稅局就會將應退的稅款直接撥付到納稅義務人指定的存款帳戶。

該局指出,因金融機構偶有合併更名情形,填寫存款帳號前可先向金融機構查詢代號及帳號是否變更,以利正確填寫帳號,早日收到退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絶不會請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提款機(ATM)前操作或輸入任何資料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如接獲電話通知退稅時,應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確認,以免受騙。

(聯絡人:徵收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更新日期: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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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欠稅未繳,麻煩不少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合計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之標準,被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尚不得以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為由,申請解除出境。
  本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各款規定,得以解除出境之事由包括:限制出境之期間已逾5年、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等,並不包括欠稅及罰鍰案件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因此,被限制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急欲出國時,如果又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及罰鍰,可以提供足額擔保向國稅局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應該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財產遭國稅局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又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達一定金額,還會被限制出境,徒增困擾外,尚可能因此延誤商機,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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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全民健康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均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且不受金額限制。(影音新聞)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http://youtu.be/HhNqj7eWvl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二代健保實施後,全民健康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均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且全額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4,000元的限制。

該局特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其中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同一申報戶)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上限,如未達24,000元,應以實際數列報。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因二代健保之補充保費,也屬全民健康保險費,故可全額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直系親屬不得扣除:扶養符合規定之旁系或其他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二、非扶養親屬不得扣除:未與納稅人同一申報戶之直系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為同一申報戶。

四、非人身保險費無法列入。

民眾可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可之「金融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查詢,或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親自或委託他人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保險費等相關扣除額資料。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40)

更新日期: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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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專用之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業經核定,請符合申請資格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華僑或外國投資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投資證券及辦理結匯時,依規定均應填妥「華僑或外國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以下簡稱一般表格),向所屬國稅局辦理登記,惟考量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內之外籍員工並未入境,僅能賣出公司持股,尚各自辦理身分驗證及委託他人代理申報納稅,實務運作造成困擾,財政部於日前公布「華僑或外國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專用)」(以下簡稱專用表格),相關表格適用對象為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的有價證券持有人。所謂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8日金管八字第0970044016號令,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資格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者。

該局指出,上開專用表格規定之代理人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代理人應出具資格證明文件:如為自然人,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具行為能力,年所得在新臺幣壹百萬元以上且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為法人,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組織,且依法得經營代理業務。

二、代理人應取得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管理人或其代表人之委託契約書,並經當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機構簽證;前揭管理人或其代表人切結已取得全體委託人個別之授權。

三、申辦時檢附全體委託人名冊,申請核准後須於每年1月底前出具前一年度12月31日之最新全體委託人名冊。全體委託人名冊應揭露委託人之姓名、西元出生年月日、國籍、性別、護照號碼、國外地址及剩餘股數計算明細。

四、此項申請請向代理人戶籍所在地或設籍地址所屬國稅局辦理。

該局呼籲,此專用代理書已放寬相關代理資格及縮短認證流程,較一般代理書表辦理程序方便許多,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自行斟酌選擇以專戶名義(專用表格)或個人名義(一般表格)辦理委託申報納稅代理事宜。相關表格已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外僑服務→常用書表→華僑或外國自然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專用)」項下,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服務科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更新日期: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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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申報列舉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以1屋為限。(影音新聞)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http://youtu.be/tAoxq4mrKOc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另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1屋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同一申報戶)名義登記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之利息,雖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申報,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同一申報戶)需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始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又納稅義務人若將2個或2個以上門牌號碼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以該2個或2個以上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更新日期: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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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查調憑單所得資料如有錯誤,該如何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納稅人詢問,5月份到國稅局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發現給付總額、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等錯誤情形,該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查詢的所得資料有誤,應立即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更正,由憑單填發單位主動向國稅局辦理憑單更正,經國稅局核准後,由憑單填發單位填發更正後正確的憑單交給所得人,憑以辦理所得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後,憑單填發單位逾法定憑單申報期限才辦理憑單更正的案件,因納稅義務人無法自國稅局每年5月份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中查得該憑單資料,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強調,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或納稅義務人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配合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供納稅義務人申報時之參考,如申報單位申報之憑單資料不正確,納稅義務人仍應自行依正確資料辦理結算申報。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姜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60)

 更新日期:20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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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納稅義務人虛報已死亡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除依法剔除補稅外並另處以罰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列報扶養已死亡直系尊親屬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稽徵機關除剔除該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予以補稅外,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死亡直系尊親屬乙君之免稅額123,0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元,經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補稅,另外按所漏稅額45,338元處以1倍之罰鍰45,338元。甲君主張其母雖已於99年間死亡,其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係抄錄前1年的申報資料,實非惡意虛列扶養親屬,已補繳稅款,期能予以免罰。惟乙君於99年5月30日已死亡,甲君100年度並未實際扶養乙君,卻將其列為受扶養親屬,並列報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縱非故意,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除應檢視申報所得內容外,就所申報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亦應仔細核對,以免因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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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證券交易所得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102年出售股票並有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者,於今(103)年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一併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興櫃股票出售數量合計在10萬股(含)以上者。

三、IPO股票(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次贈與前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含)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李小姐於102年8月9日出售A公司興櫃股票110,000股(每股取得成本10元),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税3,960元及手續費1,881元;另其配偶張先生於102年9月3日出售C公司興櫃股票50,000股,於102年9月10日出售D公司興櫃股票40,000股,李小姐與其配偶張先生102年出售興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該局說明,李小姐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證券交易所得額=(12元x110,000股)-(10元x110,000股)-(3,960元+1,881元)=214,159元,應納稅額=214,159元x15%=32,123元。張先生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未達10萬股,因此其出售9萬股股票之交易所得為0元。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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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如約定之租金,顯較鄰近房屋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但約定之租金,如顯較鄰近房屋租金為低,該局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指出,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將臺北市松山區房屋,以每月租金30,000元出租予乙君作營業使用,列報租賃所得205,200元【30,000元×12月×(1-43﹪)】,該局以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計算調增282,911元【房屋評定現值1,646,800元×一般租金標準52﹪×(1-43﹪)-申報數205,200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檢附前開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主張已依該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租賃所得,原核定係重複云云。經該局以甲君對於前開房屋供營業使用之事實並不爭執,又經實地調查該房屋鄰近租金情形,平均每坪每月租金2千4百餘元,較本件依所得稅法規定調整計算租金每坪每月1千4百餘元為高等由,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不論係供住家或營業使用,約定之租金應與鄰近房屋租金情形相當,以免因調整租賃收入遭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更新日期: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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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個人出售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之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應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取得日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五月份報稅季將至,邇來許多民眾來電詢問證券交易所得如何申報之相關問題,今年與往年不同的是個人股票交易所得自102年度起須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稅額,並且納入綜合所得稅中合併報繳,因此,民眾102年如有屬核實課稅範圍之股票交易,需檢附相關資料以作為申報之依據。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102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稅範圍如下: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以下簡稱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係依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如屬出售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之股票,其取得日為繼承開始日或受贈日,但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者,以該股票第一次贈與前之取得日為準。舉例說明,甲於10110月取得A公司的未上市股票30張,嗣該股票於1025月上市。其後甲於1026月將該股票全數贈與給配偶乙,乙並於同年8月出售該股票20張,則其股票之取得日為第一次贈與前之取得日,即10110月,亦即乙出售20A公司股票之交易屬IPO股票交易所得,應核實課稅。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所得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個人,若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該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此外,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之股票,其成本之計算應以第一次贈與前取得日之成本認列。該局提醒民眾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李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更新日期: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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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原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統計截至103518日午夜12點止,轄內已完成申報之件數為295,653件,僅占上年度已申報案件的34.57 %,其中稅額試算確認案件為119,389件,尚有約六成五的案件未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臺北市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數約有86萬戶,102年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的有44萬餘戶,許多民眾打電話到國稅局詢問,我上年度有收到國稅局寄來的試算通知書,為什麼今年沒收到?該局說明,民眾所詢問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之原因,經查明後,較常見的有下列幾種情形:

1101年度所得資料中有非扣()繳憑單之所得,如有自營小店戶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補習班等其他所得。

2101年度申報的受扶養親屬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

3102年度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列舉扣除額金額合計數超過標準扣除額。

4、納稅義務人於102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5102年度有出售房屋之情形。

該局提醒,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0351日至10363日,已經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的納稅義務人,如果同意試算內容,請儘早於63日前繳款或回復,才算完成申報義務。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已經收到試算通知書但要增減扶養親屬、須變更內容而不同意採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之納稅義務人,也請務必於63日前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更新日期:20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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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綜合所得稅提供查詢部分扣除額資料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納稅服務,各地區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增加提供20,410家私人診所之部分負擔金額及就診次數,並按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蒐集該診所之掛號費單價,計算醫藥及生育費供查詢運用。納稅義務人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下載,或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查詢,以供報稅參考。

該局說明,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提供查詢、下載之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者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資料等7項;其所涵蓋所得人範圍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並包括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須於101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及直系尊親屬(須於100及101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如該滿20歲子女102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101年度免稅額有重複申報等特殊情形,則不列入提供查詢範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如不符合規定仍列報扣除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核減。該局特別強調,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扣除金額,如不超過查詢清單提供之金額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可免檢附相關單據或繳費證明;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之證明文件,及申報扣除金額與查詢清單金額不符或申報扣除資料非屬本年度可供查詢範圍者,仍應檢附相關單據。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40)

 更新日期:20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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