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益之成本、費用該如何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其出售股票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以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102年度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以及出售上市、上櫃股票中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即IPO股票),應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15%稅率申報納稅。其成本應按出售時所持有同一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之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手續費、支付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之融資利息、融資費用及借券費用;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從事證券交易,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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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之50﹪計算所得額;其餘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5﹪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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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對於所得稅法之規定如有疑義,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詢問,以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致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