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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如約定之租金,顯較鄰近房屋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但約定之租金,如顯較鄰近房屋租金為低,該局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指出,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將臺北市松山區房屋,以每月租金30,000元出租予乙君作營業使用,列報租賃所得205,200元【30,000元×12月×(1-43﹪)】,該局以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計算調增282,911元【房屋評定現值1,646,800元×一般租金標準52﹪×(1-43﹪)-申報數205,200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檢附前開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主張已依該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租賃所得,原核定係重複云云。經該局以甲君對於前開房屋供營業使用之事實並不爭執,又經實地調查該房屋鄰近租金情形,平均每坪每月租金2千4百餘元,較本件依所得稅法規定調整計算租金每坪每月1千4百餘元為高等由,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不論係供住家或營業使用,約定之租金應與鄰近房屋租金情形相當,以免因調整租賃收入遭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更新日期: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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