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及無法適用稅法規定之相關優惠
 


本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截止日期將進入倒數計時階段了,逾6月3日(因原申報截止日5月31日適逢例假日,故依法順延)法定申報期限者,除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外,亦無法適用稅法規定之相關優惠,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儘早申報,並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省時又方便。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或未分配盈餘者,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因為要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或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欲適用交際費較高限額及盈虧互抵規定者,均以如期申報為前提,請營利事業務必於103年6月3日前依限辦理申報,避免因逾期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處罰,且喪失原可適用相關優惠之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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