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個人綜合所得稅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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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財政健全方案(所得稅新制)自105年申報104年度所得稅開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健全方案(所得稅新制)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於105年申報104年度所得稅開始適用。
該局指出,所得稅新制將提高綜合所得稅三大扣除額、調整稅率結構,並修正兩稅合一制,預計可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並可改善所得分配,增加國庫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制相關內容:
    1、 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000元提高至90,000元、有配偶者由158,000元提高至18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上限由108,000元提高至128,000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08,000元提高至128,000元。
     2、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5級調整為6級,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之部分,將適用45%稅率。
     3、 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將僅有以往年度之半數,非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 亦僅能以其投資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半數,抵繳獲配股利或盈餘應扣繳之稅額。
該局呼籲,政府為健全國家財政,縮短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戮力推動各項稅制改革,希望社會大眾多加支持。
(聯絡人:大安分局謝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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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所得稅網路申報7月31日退稅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4年6月1日截止,民眾最關心的是何時可以收到退稅款,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利用網路結算申報或稅額試算(線上或語音)確認回復的民眾及5月11日以前至戶籍地採人工、二維申報或稅額試算書面確認回復者均可於今年7月31日收到退稅款。
該局說明,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如採直撥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退稅憑單上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
,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該局建議民眾以後年度申報最好選擇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兌領的麻煩手續,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運用該筆退稅款。
該局補充說明,符合前述條件可於7月31日退稅的民眾,可於104年7月31日以後查詢自己的退稅帳戶,是否有退稅款存入,國稅局核定的退稅款如果與納稅人申報的退稅款金額不相符,國稅局會另外寄發核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如果想瞭解個人退稅案件的處理情形,亦可於104年7月31日以後,打電話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詢問。
該局提醒民眾,國稅局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請小心提防詐騙集團。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洽詢所屬分局、稽徵所確認,以免受騙。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更新日期: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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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截止,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已於104年6月1日晚上7時截止(網路申報系統於午夜12時關閉),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不得使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並親至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不受理跨區收件);另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須於申報前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不得使用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及ATM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繳納金額除本稅外,尚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另納稅義務人已於104年6月1日前取得信用卡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者,視同已繳納稅款,僅需填寫人工申報書,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尚未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儘速辦理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更新日期: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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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配偶贈與的上市櫃股票,該股票性質以贈與前之股票性質作為認定標準,而持有期間自贈與前之取得日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而該股票係源自於配偶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時,該股票性質應以贈與前之股票性質作為認定標準,而持有期間自贈與前之取得日計算。
該局指出,配偶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則受贈配偶於該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該股票亦認屬IPO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稅;配偶取得股票日亦以贈與前之股票取得日計算股票持有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1年8月以每股20元取得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股票30張,嗣甲公司於102年8月上市後,A君於103年7月以贈與日收盤價每股45元將該股票全數贈與給配偶B君,B君並於同年8月將該股票以每股50元全數出售,B君103年度該筆證券交易計算說明如下:  
1.證券交易所得額= 交易時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50元*30張*1,000股) - (20元*30張*1,000股)-(證券交易稅4,500元+買進及賣出手續費2,992元)= 892,508元
2.課稅所得額為446,254元【= 892,508元* 長期持有優惠1/2 (持有期間為101年8月至103年8月)】
3.應納稅額為 66,938元【= 446,254元* 稅率15%】
該局提醒,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該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更新日期: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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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個人出售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 關規定核實認定,並非自行選擇依實際交易所得額或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擇一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也就是應該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一般而言,當民眾賣屋獲利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應採取核實認定。惟民眾未依前揭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有關出售臺北市房屋,財政部核定的103年度標準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臺北市之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8%計算。
2.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以房地總價7,500萬元出售位於臺北市房屋(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1,200萬元),當初購屋成本是6,000萬元,另外又支付仲介費、契稅等必要費用200萬元,甲君財產交易所得為260萬元【計算式:(7,500萬元-6,0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1,200萬元)]】;倘若甲君僅能提供出售之7,500萬元之契約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時,依財政部核定標準計算之財產交易所得為225萬元【計算式:7,5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1,200萬元)]*15%】;又如:甲君未能提供、稽徵機關亦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時,且出售的房屋也未被認定為高級住宅,則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126萬元【計算式:300萬元*42%】。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並非得自行選擇以財政部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嗣後被稽徵機關按查得之實際買賣交易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

 


更新日期: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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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是否產生送達效力


  本局表示,近日有納稅義務人以稅捐稽徵機關遞送之稅單由大廈管理員蓋章簽收因非本人簽收為由,主張稅單送達不合法,不應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受全體住戶之委託,負責管理住戶安全及代收郵件等工作,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即前揭法令規定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由大廈管理人員代收之稅單,代收當日就對納稅義務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本局呼籲,若由大廈管理員代為簽收之稅單,務必依限繳納,切勿以為稅單不是本人親自簽收而置之不理,以致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或移送強制執行,讓自身的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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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民眾就自己之財產可以自由使用或出租收益,通常不會無償借與他人使用,如將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營利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未列報其所有房屋之租賃所得,該局以該址有執行業務者設立稅籍使用,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提供其外甥使用,並未收取分文。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外甥確於該址設稅籍開立牙醫診所,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房屋借他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核課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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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扣繳憑單免填發,節能減碳好環保,查詢所得免煩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節能減紙及簡化稅政,財政部積極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3年度起,所得稅各式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如期向國稅局辦理憑單申報後,原則上免寄發憑單給納稅義務人。

同時為兼顧納稅義務人取得所得資料的權益,該局並持續加強宣導所得人取得憑單資料管道,以達到憑單填發單位與納稅義務人雙贏的目標。
該局說明,免填發憑單除能達到減紙環保目的外,亦能減輕憑單填發單位的行政作業負擔並降低企業成本。憑單填發單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得免於104210日前寄發憑單予所得人:(1)10422日前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申報的103年度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2)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惟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如網路郵件),免依財政部規定的扣繳憑單格式,僅須載明憑單各項欄位內容後提供所得資料即可。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除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各式憑單外,國稅局也於每年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多元便利的查詢管道,以利納稅義務人取得所得參考資料,相關管道如下:(1)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2)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3)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由國稅局歸戶並試算後,主動提供納稅義務人;為擴大服務,本年度新增(4)以稽徵機關核發之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印製之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該局提醒,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相關資訊可至國稅局網站(網址://www.ntbt.gov.tw)扣繳申報專區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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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活動

 

問題詢問
活動主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首報族報稅節」納稅服務執行計畫
內容/活動程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針對首報族主動提供報稅諮詢服務,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綜所稅結算申報。
‧對象:首次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
‧辦理時間:104年4月20日~24日下午17:00~18:00。
‧地點:中山區公所4樓─中北稽徵所諮詢櫃台。
‧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填寫「首報族報稅節 納稅服務預約單」,104年4月7~24日以電話、郵寄、傳真、臨櫃申請及本局網站稅務信箱。
主辦單位 總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協辦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北稽徵所
活動日期 2015-04-20  17:00 ~ 2015-04-24  18:00
活動地點 臺北市松江路367號4樓
報名方式 以電話、郵寄、傳真、臨櫃申請及本局網站稅務信箱。
參加名額 不限
聯絡人 卓芳如
電話 2502-4181#248
傳真 2509-7112
發佈日期 2015/03/23
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財政稅務
施政分類 財政金融-賦稅
服務分類 公共資訊-政府財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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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民眾重購自用住宅,若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可享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重購自用住宅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重購或出售之所有權登記日期相距期間在2年以內,重購房屋價格超過出售價格者,出售房屋所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享有扣抵的優惠。

該局說明,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這項優惠不論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而另以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者,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書影本,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其扣抵年度或退還年度,於先買後賣者,為賣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於先賣後買者,為買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該局舉例,甲君於102年1月出售自用住宅1戶,該房屋買進成本為500萬元,賣出價格為600萬元(皆不含土地價款),102年度申報出售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為100萬元,103年5月甲君之配偶購買房屋1戶供自住使用,房屋價款為65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即650萬元>600萬元),此時甲君103年度即可申報扣抵或退還102年度已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計算說明如下:

102年之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A)

102年之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B)

103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A)-(B)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蘇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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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演鐘點費18萬元以下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定額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志明103年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漫畫所得12萬元、作曲8萬元,則志明於104年5月申報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列報執行業務所得中之漫畫、作曲總收入為20萬元,並以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2萬元列入收入總額,計入執行業務所得項下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指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授課鐘點費與前揭講演鐘點費不同,屬同法第14條第1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且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該局呼籲,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所得者,得適用該款但書關於18萬元定額免稅之規定。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傅股長;電話2831-5171轉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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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給付單位依規定免填發扣(免)繳憑單後,個人查詢所得之5大管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財政部推動所得憑單免填發方案,自103年起,所得稅各式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如期向國稅局辦理憑單申報後,原則上免寄發憑單給所得人。

該局說明,憑單填發單位免填發憑單後,個人於每年5月結算申報期間,可以利用下列方式取得所得資料:

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調。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向所得給付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五、以稽徵機關核發之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印製之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及出生

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該局提醒,為節能減碳並簡化稅政,財政部推動所得憑單免填發方案,惟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權益,如所得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不得拒絶,國稅局同時提供多元且便利的申請管道,使民眾能夠順利取得憑單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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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作業,即將於104年3月16日截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欲申請103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至遲應於104年3月16日前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或臨櫃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如因與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或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103年度滿20歲,及101、102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選擇不與該納稅義務人合併查調,得申請將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該局另指出,為免除逐年申請之不便,民眾如於103年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於以後年度亦將主動分開提供。民眾如欲撤銷申請,可於當年度2月15日至3月15日(104年3月15日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16日)向國稅局提出即可。此外,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已勾選夫妻分居,其103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將主動分開提供,俾進一步維護個人資料安全。
    該局提醒,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皆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未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調前揭親屬之資料者,須另行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調。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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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兄弟姐妹,須證明其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受扶養的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年五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扶養自己或配偶兄弟姊妹之免稅額時,須提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點及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令規定之證明資料,始得扣除。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申報減除免稅額;而依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所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提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點及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令規定之證明資料才得申報自己或配偶之兄弟姊妹為受扶養親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申報其兄乙君,表示因乙君失業已久,無謀生能力,由其扶養,請准予認列系爭免稅額。惟乙君於申報年度已年滿20歲,申請人未能提示其兄無謀生能力而受其扶養之證明文件,且其主張其兄失業已久,核與前揭函釋規定無謀生能力之條件不符,又縱使申請人因其能力所及,給予系爭受扶養親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則該等生活上之資助,亦難謂為扶養。
    該局提醒,民眾於五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法令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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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個人綜合所得稅,若發現漏未申報,請儘速補報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363日截止,民眾若一時疏漏發現漏報所得或尚未申報,請儘速補報,以免補稅又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換言之,如已超過前揭之合計數,且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即應辦理結算申報,倘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後,即構成漏報所得之違章情事。

該局指出,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君100年度有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合計100餘萬元,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君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主張其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人為疏忽未上傳成功完成申報,請體恤無心之過,免予處罰云云,經該局以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君100年度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其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短漏報前開所得之金額已達裁處罰鍰之標準,違章事證明確,原處罰鍰並無違誤等由,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未申報之民眾請儘速補報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更新日期: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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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欠稅人應誠實繳稅,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等,應仔細核對內容有無錯誤,如有疑義應依規定於限期內申請更正或復查,不可心存投機或於繳納期間藉由隱匿或處分財產逃避執行,否則將得不償失。

該局指出,吳姓義務人滯納95年度綜合所得稅千萬元,因逾期未繳,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吳君被通知陳報財產狀況時,故意隱匿其有薪資及股利所得等可供執行之財產,經該局與執行分署合作追查發現吳君有故意隱匿財產之情事,經通知吳君到分署說明,因無法自圓其說,執行分署將採強制拘提手段之際,吳君同意先行繳納5百萬元稅款,其餘交付面額50萬元之支票10紙,並由吳君洽請具清償資力之擔保人擔保尚欠稅款,最終繳清積欠稅款。

該局特別呼籲,欠稅人應誠實繳稅勿心存僥倖,以隱匿或處分財產來規避稅捐之執行,以免執行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限制其住居,屆期不履行聲請拘提管收,將損及權益而得不償失。

(聯絡人:徵收科洪審核員;電話2563-7769分機11)

更新日期: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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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國稅局針對軍公教人員(含國營事業)欠稅清理更為嚴格
 


  本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國稅局對於欠稅均積極加強清理,若軍公教人員(含國營事業)欠稅卻不繳稅,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以避免造成國庫損失。
  本局說明,基於軍公教人員(含國營事業)薪資,都在國稅局的掌握中,只要發生欠稅情形,經催繳後依然欠繳者,國稅局就會在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公務員的薪資或扣押存款;但是對於廣義的公務人員,如短期聘用人員、志願役軍人因已離職或退役,查無薪資或財產;另村(里、鄰)長支領之事務補助費不得作為執行標的,致欠稅尚未徵起。
  本局指出,截至103年3月底止,本局軍公教人員(含國營事業)欠稅數為1,883件,金額新臺幣(下同)3,712餘萬元,與103年2月底相較,件數減少 384 件,金額也減少998餘萬元,顯示本局積極運用軍公教人員(含國營事業)欠稅清冊,確實掌握移送執行時效並控管後續辦理情形,努力徵起欠稅。
  本局也說明,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軍公教人員(含國營事業)的欠稅清理較一般案件更為嚴格。本局籲請欠繳稅款之納稅義務人務必儘速繳清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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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截止,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已於10363日晚上7時截止(網路申報系統於午夜12時關閉),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不得使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並親至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不受理跨區收件);另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不得使用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及ATM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須於申報前先向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另納稅義務人已於10363日前取得信用卡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者,視同已繳納稅款,僅需填寫人工申報書,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尚未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儘速辦理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更新日期: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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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本局對於軍公教(含公營事業)人員欠稅案件之管制及採行措施

 

 

近來輿情對軍公教人員欠稅清理情形多有關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現稱之軍公教人員欠稅,其範圍是廣義之公務人員,包含中央、地方政府機關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公立學校之教職人員及軍警人員,亦包含短期聘僱員民選之縣市議員、村(里)鄰長、鄉鎮市民代表,其資料來源為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半年提供乙次之公家單位健保投保資料身註記。

  該局表示,對於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欠稅案件,除採行與一般欠稅案件相同之清理措施(如辦理禁止財產處分、限制出境及移送執行)外,另於移送執行時標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人員案件,提醒行政執行機關優先處理。

  又行政執行分署對於現職之軍公教欠稅案件,會發函欠稅人之任職單任,按月扣其薪資;另就具軍公教身分之欠稅案件定期交查存款、所得…等財產資料送行政執行分署,採取較一般欠稅人更為嚴格之措施,以利是類欠稅案件儘速徵起。

  該局呼籲,如有滯欠稅捐應於繳納期限內儘速處理,尤其是公家部門人員切勿心存僥倖,如因欠稅而遭執行扣薪,或拍賣財產、甚至限制出境,名譽受到質疑,恐得不償失。

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轉2016

更新日期: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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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臺北市開出103年3-4月特別獎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3-4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3年5月25日開獎,本期臺北市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2張中1,000萬元之特別獎及2張中200萬元之特獎。

該局說明,本次2張特別獎統一發票皆由位於文山區的店家所開出,分別為台北市木柵區農會供銷部農產品展售中心及政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有民眾至木柵區農會購買農產品,就中了特別獎1,000萬元,真是非常幸運。另有民眾至內湖區之莎威國際有限公司僅消費35元購買一碗熱湯,就幸運中了特獎2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文山稽徵所等將於103年6月6日上午11時派員到營業場所張貼海報以表祝賀之意,藉由祝賀活動的宣傳,提醒民眾購物索取發票,並記得兌獎。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請索取統一發票,除了有中獎機會外,也可協助政府防杜逃漏稅,增裕庫收,維護租稅公平,消費大眾及政府雙方都互蒙其利。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更新日期: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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