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訴願未繳半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納稅義務人質疑欠繳之稅捐正在行政救濟中,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會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則暫緩移送執行。上述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指出,許多納稅義務人認為在任何階段的行政救濟都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這是錯誤的觀念。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已依規定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稅捐尚未繳納,應儘速繳清,提起訴願也應先行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631-1636分機11)
更新日期: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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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可否辦理更正?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林先生來電詢問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被移送強制執行,事後發現扣繳憑單內容有誤,經向扣繳單位提出更正後,所得已減少,可否向國稅局要求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補繳稅款?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已移送執行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查對更正事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但移送執行之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會以更正後金額函請執行機關更正執行,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繳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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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納稅義務人不服國稅局核定稅捐之處分,行政救濟程序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本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另同法第3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是依上開規定,行政救濟程序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本局表示,依據本局102年網路民調結果,民眾不服國稅局核定補稅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為何?有將近五成的民眾尚不清楚,乃再度發布新聞稿,俾民眾確實瞭解該行政救濟程序之內容。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為開啟行政救濟程序之必要程序,國稅局對符合程序規定之復查案件,將依法作實體審查,並作成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如對該復查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行政救濟程序實際係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三個程序,且係依續進行,如納稅義務人之訴求於其中任一程序得到滿足,則後續程序自無須進行。
本局特別指出,行政救濟程序雖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三個程序,但民眾須特別注意的是,每一程序均必須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或提起,如申請復查須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提起訴願須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提起行政訴訟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上開期限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務必確實遵守,否則將被認定為程序不合案件,而遭駁回或不予受理之結果。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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