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單位詢問,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取之稅款逾期繳納時,滯納金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逾期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即15%)為止。茲就扣繳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期如為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分別舉例如下:
1.限繳日期為星期四:星期五、六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日、一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2.限繳日期為星期五:星期六、日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二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3.限繳日期為星期六(順延至星期一):星期二、三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4.限繳日期為星期日(順延1天至星期一):星期二、三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5.限繳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1天至星期五):星期六、日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二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另有關扣繳稅款之繳納,除由金融機構代收稅款外,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 )線上列印條碼化之繳款書,再持向便利商店繳納【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須持現金繳納且每筆金額在2萬元以下之案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透過便利商店或晶片金融卡繳稅方式繳納稅款者,其繳款截止時間為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如:104年3月10日給付租賃所得,限繳日期為104年4月10日,於104年4月12日24時前仍可以前開二種繳稅方式繳納。),惟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並善用多元繳款方式,以免逾期繳納扣繳稅款致加徵滯納金。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姜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60)
更新日期: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