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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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扣繳稅款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單位詢問,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取之稅款逾期繳納時,滯納金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逾期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即15%)為止。茲就扣繳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期如為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分別舉例如下:
1.限繳日期為星期四:星期五、六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日、一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2.限繳日期為星期五:星期六、日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二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3.限繳日期為星期六(順延至星期一):星期二、三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4.限繳日期為星期日(順延1天至星期一):星期二、三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5.限繳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1天至星期五):星期六、日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二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另有關扣繳稅款之繳納,除由金融機構代收稅款外,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 )線上列印條碼化之繳款書,再持向便利商店繳納【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須持現金繳納且每筆金額在2萬元以下之案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透過便利商店或晶片金融卡繳稅方式繳納稅款者,其繳款截止時間為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如:104年3月10日給付租賃所得,限繳日期為104年4月10日,於104年4月12日24時前仍可以前開二種繳稅方式繳納。),惟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並善用多元繳款方式,以免逾期繳納扣繳稅款致加徵滯納金。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姜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60)

 


更新日期: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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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及第66條之3規定之適用


  本局表示,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中列報股利淨額700餘萬元,惟係受贈於他人信託股票之孳息他益,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所稱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而獲配之股利淨額,本局乃轉正為其他收入並補稅,且就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自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予以剔除。甲公司不服,主張本局拘泥於所得稅法第42條文字,有違信託導管理論之精神,且逕予剔除股東可扣抵稅額,使股東可扣抵稅額憑空消失,顯悖常理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本局進一步解釋,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須以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為要件。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前揭案例,甲公司並未提出其有投資該公司之相關資料,故其獲配之股利淨額,係基於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所致,本局予以調整補稅並無不合。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並未「投資」其他營利事業,而係基於「投資」以外原因取得之收益及可扣抵稅額,尚非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及第66條之3兩稅合一制度規範之範疇,營利事業應自行調整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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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書應如期提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案件合計在10件以上者,於5月31日(例假日,順延至6月1日)前可在半數內報准延期至6月30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但採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無須申請即可延期提示,且不受1/2之限制。
該局說明,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則營利事業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及第37條交際費限額較高之規定。另偶有營利事業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而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才繳納稅款,希望可賺得2日利息,殊不知此舉屬逾期繳納案件,當年度申報案件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而影響盈虧互抵權益,真可謂因小失大。
該局呼籲,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會計師簽證之查核簽證報告可於6月30日前提出,免申請不受限,便利又省事!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更新日期:20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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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以增進員工福利


  本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釋,自本(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於本(104)年3月10日發布解釋,自本(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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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預付款3,000萬元,經請受查公司就該預付款用途加以說明,該公司稱係投資設廠的預付款項,惟進一步函請提示投資設廠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資金匯出情形,受查公司除無法提示投資相關文件外,另查得預付款項係於101年12月時匯入某股東帳戶內,該局依提供資料審理後,該公司顯有資金貸與股東之事實,案經依10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868,800元(=3,000萬*2.896%),核定補徵稅額14萬餘元。
該局呼籲,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已修訂增列第14點:「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者,103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896%。」便利營利事業查閱,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何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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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份舉辦5場稅務講習會,歡迎踴躍參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輔導納稅義務人瞭解稅法相關規定,特舉辦免費稅務講習會,歡迎踴躍參加。

該局說明,10348日及410日將舉辦5場講習會,課程時間、內容為:

4814:00-17:10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講習會

4909:00-12:10 營利事業(營建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講習會

4914:00-17:10 營利事業(製造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講習會

41009:00-12:10 營利事業(買賣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講習會

41014:00-17:10 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申報實務講習會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採線上報名方式,有意參加講習者,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首頁/講習會專區辦理線上報名,不需繳費;並歡迎民眾加入該局網路會員,加入會員好處多,可藉由電子郵件收到最新稅務消息、新聞內容、講習會資訊、租稅宣導活動及其他重要訊息等。

該局特別提醒,講習會地點在該局(臺北市中華路一段2號)15樓禮堂,請注意上課地點。

(聯絡人:服務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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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04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3年度所得資料作業」


  本局表示,配合政府節能減紙政策,財政部自103年起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為進一步擴大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爰於今(104)年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03年度所得資料作業。
  本局說明,財政部於104年3月17日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零三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茲將相關作業規定說明如下:
一、試辦作業期間:104年4月28日至6月1日。
二、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憑單填發單位於104年2月2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三、查詢方式:
(一)自行查詢: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所得人於104年4月1日至6月1日得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憑證,於本試辦作業期間代為線上查詢。
  本局特別強調,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相關作業資訊,請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所得稅各式憑單申報專區/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專區參閱說明。所得查詢網路平台,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辦理。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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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個人股東獲配營利事業於今年起分配之股利,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已明定今(104)1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累積未分配盈餘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時,其所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可用以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今年營利事業分配盈餘,除了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外,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所含稅額,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且今年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要繳納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上述所得稅法修正,增加的稅收除了用以改善財政外,並提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減輕受薪階級及弱勢族群稅負,於1055月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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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並應依法誠實申報銷售額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盤損1億1千餘萬元(占營業收入51%),惟未依規定申請報備及未採用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並無法提供各項產品之存貨流向及進貨來源等帳簿憑證資料供核,對存貨受損一事,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以資佐證;本局以甲公司97年1至12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應稅銷售額合計8千餘萬元,致逃漏營業稅額4百餘萬元,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6百餘萬元,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甲公司存貨受損時沒有依實證法之規定,及時向稅捐機關申報,基於營業稅案件有「資訊不對稱」之實證特徵(有關交易之原因關係及證據資料,主要掌握在營業人手中)及稅務行政具大量行政之事物本質,甲公司對存貨受損或出售等事實有協力義務,但其完全未盡此項義務,本局自可憑此認定部分存貨實際上已銷售,其事實認定並非建立在推計基礎上,而是綜合各項情況事證,而認定申報盤損之存貨部分已實際出售,本局據以核定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4百餘萬元及罰鍰6百餘萬元並無不合,乃判決甲公司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及提供各項產品之存貨流向及進貨來源等帳簿憑證資料供核,並應依法誠實申報銷售額,俾免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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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變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4年度開始,獨資合夥企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稅額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稅。

該局舉例,若獨資合夥企業104年度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為8萬5千元,其半數即4萬2千5佰元,經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2千5佰元,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4萬元;另其全年課稅所得額50萬元減除應納稅額半數4萬2千5佰元後餘額45萬7千5佰元,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應一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104年度獨資合夥企業之決(清)算已適用所得稅法修正後法令,提醒結束營業之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依修正後法令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再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額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計算應繳納稅額(計算式為:應繳納稅額=核定課稅所得額x稅率x1/2-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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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正式啟動,營利事業符合要件者可自103年度結算申報適用

 

  本局表示,依據經濟部104年2月16日經企字第10404600930號公告103年6月至同年12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3.78%,已達啟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適用,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止,符合要件之中小企業得就其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本局說明,該辦法適用主體限為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中小企業,申請優惠相關資格要件包括:一、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首次追溯至103年5月20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二、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三、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2人以上。四、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本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須注意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包括增僱工作地點位於境外、工作性質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特定行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3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增僱行為並未實質增加就業人數、有惡意挖角之行為、最近3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等。如無前述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本局呼籲,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中小企業如欲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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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應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待年度結束時,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按當年度不得扣抵之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申報1021月至12月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調整表,發現其漏未將股利收入90,810,714元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致全年不得扣抵比例低估1%,調整應補繳稅額少計395,475元。案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特別注意於年度中取得股利,無論其所得來源為國內或國外,均應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全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營業人若有前揭漏未調整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曾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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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應自行繳納全年應納稅額半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自104年度起將由原本「須申報、不須繳納」變更為「須申報、須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來計算應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以往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抵繳之「扣繳稅額」,因已移往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中抵繳,不可再重複扣抵。至於小規模之營利事業(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目前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0,000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仍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該局舉例,甲獨資商行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800,000元,應納稅額為136,000元(800,000元*稅率17%),扣繳稅額為100元,申報前應自行繳納67,900元(應納稅額半數136,000元*50%-扣繳稅額100元)。而應歸併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732,000元(800,000元-應納稅額半數:136,000元*50%),且無可抵繳之扣繳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注意上述修正規定,以順利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唐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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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舉發違章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才有機會領取檢舉獎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臺灣各地食用油事故頻傳,該事件係經由檢舉人舉發後查獲,檢舉人得依規定領取檢舉獎金,故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何檢舉?檢舉獎金可獲取多少?

  該局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時,稽徵機關應會先查明:1.檢舉人姓名及地址、2.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者,則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

因此,檢舉內容應包含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涉嫌逃漏稅之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逃漏金額及其他相關具體事項,以利稽徵機關啟動調查,提醒民眾請勿以抽象形態或不具體事實描述(如某甲房屋出租於某乙,但無法說明承租金額、時間、房客資料等具體事證)而提出檢舉。

該局指出,民眾檢舉違章漏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違章漏稅屬實,裁處罰鍰處分確定,且受處分人繳清罰鍰後,稽徵機關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就徵起罰鍰淨額之20%提撥檢舉獎金,惟檢舉人須具名及地址,始能領取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稽徵機關受理檢舉案件時,均以密件處理,並責由專人負責彌封及編列檢舉人代號,往來公文均以雙掛號寄發,且承辦檢舉案件人員對於檢舉內容及事項會嚴予保密。因此,為維護租稅公平,民眾如有掌握涉嫌逃漏稅捐之具體事證資料者,可安心提出檢舉。

該局提醒民眾,若仍對檢舉事項有疑問,可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江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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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1.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 營利事業填寫本表時,常有誤填行業代號之情事,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 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

  3.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漏未加計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 營利事業若為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者,應將其出售有價證券及土地之收入及成本,以總額法表達,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損費,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另當期取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亦應依上開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損費。

  5.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各期虧損數應先扣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另常見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為負數,仍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導致本期虧損金額重複加計以往年度虧損,而遭稽徵機關調整。

  6. 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始繳納應納稅款者,雖不加徵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2. 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 營利事業除獨資、合夥、所得稅法第75條第6項所定經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者外,當期申報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或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常有漏未填寫本表之情事。

  2. 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常因該所得額金額小或課稅所得額為鉅額虧損,加計課稅所得額後之基本所得額仍未達適用門檻(自102年度起為新臺幣50萬元),即未扣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造成以後年度計算該項所得額時重覆扣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3.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申報表:

  1. 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申報本表之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 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3. 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4.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4. 如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短漏報當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5. 本表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6. 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103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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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451日至61日,請營利事業依規定期限儘早申報,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指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內容業經財政部核頒,本次修訂重點為配合所得稅法及財政部新頒解釋函令,相關修訂重點整理如附表(詳附件檔案),請逕行下載參考。

該局進一步指出,103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亦已置放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營利事業可逕行下載參考。另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451日至61日,請營利事業依規定期限儘早申報,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指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內容業經財政部核頒,本次修訂重點為配合所得稅法及財政部新頒解釋函令,相關修訂重點整理如附表(詳附件檔案),請逕行下載參考。

該局進一步指出,103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亦已置放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營利事業可逕行下載參考。另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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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02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鑒於102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即將進行,該局依據往年查核經驗,彙整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該局說明,稽徵實務經常發現機關團體不熟悉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該局就以往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1.收入面
(1)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募得之捐款,雖屬專款專用性質,惟仍屬募得年度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團體漏未加計公益勸募捐款收入,致漏報收入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經核定未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會計紀錄完備之規定,而遭補徵所得稅及處罰。
(2)機關團體接受捐款,該捐款仍屬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所稱之經常性收入,倘依章程規定,僅限於以其基金之孳息用於其創設目的之支出者,其年度中之受贈收入,如未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依規定向法院申請登記為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者,該筆受贈收入仍應計入當年度收入項下。
2.支出面
(1)機關團體之支出如與其創設目的無關者,非屬當年度支出,不得計入當年度支出項下。機關團體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與其創設目的無關支出列入當年度支出項下,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將遭剔除補稅。
(2)免稅標準所稱支出比例,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結餘款應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例時,雖未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為收入,然將動支以往年度之結餘款列為當年度支出,計入支出比例之分子,致計算錯誤。重申機關團體當年度支出不應包含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部分。
(3)支出比例未達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亦未辦理結餘經費保留計畫,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將遭補徵所得稅。機關團體應先行檢視,如未符合相關規定,應以「當年度全部結餘款」擬定結餘經費保留計畫,並檢附相關文件,儘速向主管機關辦理。
3.課稅所得額計算:
  機關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及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皆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團體以「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扣抵,或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仍採用盈虧互抵之情形。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不符合稅法相關規範者,應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更新日期:20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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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行政院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103年5月20日起符合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也可申請適用!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雖訂有研發租稅獎勵,惟受限於「高度創新」門檻,致使中小企業看得到、用不到,難以享受政府美意。依據103年6月4日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於104年2月9日經行政院發布,為激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考量中小企業組織及規模之特性,就其從事具一定創新水準之研發創新活動支出,得就「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二者擇一適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期使中小企業在適用租稅獎勵措施上更具彈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12條規定,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適用本辦法之主體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訂基準之事業,且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奬勵,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之中小企業,應於104年2月起至5月底止,檢具本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另中小企業若有(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該局呼籲,中小企業103年度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請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更新日期:20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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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於當年度列支費用;該加班超出勞務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超過46小時者,該超出的加班費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本局指出,查核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加班費200餘萬元,經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薪資轉帳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該加班費無支付事實,亦即該營利事業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依法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支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另須提供加班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才能據以認定;如無加班事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而遭補稅處罰,將得不償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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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機關團體請自行檢視結餘款是否確實依保留計畫使用,如有未依計畫使用情事,應儘速申請變更使用計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如有保留結餘款,請自行檢視是否確實依其所訂使用計畫執行中,如有未依計畫使用情事,應儘速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各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70%(101年度以前案件適用)或60%(102年度以後適用),已報經財政部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若有未依原報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所轄機關團體結餘款未依計畫使用而遭依法予以核課所得稅,提醒機關團體詳加檢視其結餘款是否確實依計畫使用,如有不可歸責之原因致未依計畫使用情事,請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例如,甲基金會101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爰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2年度至105年度之使用計畫,並於102年度依修正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會若有未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完竣,應於106年3月31日前申請變更,且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最後年度仍為105年度。

該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如有結餘款未依原訂計畫使用之情形,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之期限內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以免因逾期提出申請而遭稽徵機關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更新日期: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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