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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02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鑒於102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即將進行,該局依據往年查核經驗,彙整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該局說明,稽徵實務經常發現機關團體不熟悉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該局就以往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1.收入面
(1)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募得之捐款,雖屬專款專用性質,惟仍屬募得年度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團體漏未加計公益勸募捐款收入,致漏報收入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經核定未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會計紀錄完備之規定,而遭補徵所得稅及處罰。
(2)機關團體接受捐款,該捐款仍屬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所稱之經常性收入,倘依章程規定,僅限於以其基金之孳息用於其創設目的之支出者,其年度中之受贈收入,如未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依規定向法院申請登記為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者,該筆受贈收入仍應計入當年度收入項下。
2.支出面
(1)機關團體之支出如與其創設目的無關者,非屬當年度支出,不得計入當年度支出項下。機關團體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與其創設目的無關支出列入當年度支出項下,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將遭剔除補稅。
(2)免稅標準所稱支出比例,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結餘款應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例時,雖未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為收入,然將動支以往年度之結餘款列為當年度支出,計入支出比例之分子,致計算錯誤。重申機關團體當年度支出不應包含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部分。
(3)支出比例未達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亦未辦理結餘經費保留計畫,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將遭補徵所得稅。機關團體應先行檢視,如未符合相關規定,應以「當年度全部結餘款」擬定結餘經費保留計畫,並檢附相關文件,儘速向主管機關辦理。
3.課稅所得額計算:
  機關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及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皆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團體以「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扣抵,或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仍採用盈虧互抵之情形。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不符合稅法相關規範者,應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更新日期:20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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