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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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課稅方式及使用統一發票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何謂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該類商號應如何課徵營業稅,應否製發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係指:一、理髮業。
二、沐浴業。三、計程車業。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又前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所指之營業人,依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包括:(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四)攤販。(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另營業稅法第23條及第40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應納之營業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又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依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該局舉例,甲君開設一甜食館,並於設立時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獲准,但該商號業績蒸蒸日上,經查核其年度進貨資料及信用卡刷卡紀錄,其銷售額確有超過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且其以電子化系統經營,則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並按一般稅率計算稅額而不使用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抵其進項稅額後予以補徵稅款,並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曾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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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需辦理營業登記繳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是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及勞務的營業人,均應向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依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4項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於申請營業登記時一併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營業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如自動販賣機寄放他人處所營業者,應由雙方訂立書面契約,敘明雙方權利與義務,未訂立書面契約且無法查明自動販賣機之所有權人者,該販賣機應視為放置地或供電者所有。
該局表示,營業人如屬公司組織,不論營業台數多寡,均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台號,自動計數器之起迄號碼及「彙開」字樣,並編列各台號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及保存自動計數器之紀錄號碼及交易次數資料,以備查核;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且台數較少,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現行為20萬元),得由主管稽徵機關依自動計數器之計數號碼查核按查定計算銷售額方式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又自動販賣機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更新日期: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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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敘述具體內容及提示相關事證, 如欲知辦理結果,則應具名檢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陸續接獲民眾詢問應如何檢舉逃漏稅與須提供那些資料,以及是否須具名等問題。
該局說明,民眾提出檢舉時應敘述涉嫌逃漏稅的具體事實,例如被檢舉人名稱與地址、涉嫌逃漏稅之時間、金額及逃漏稅內容等,並應提供可證明上述涉嫌逃漏稅之相關文件。另外,如果想得知查核情形,必須留下真實姓名及地址,一方面可補提事證協助調查,另一方面亦避免他人假冒名義,稽徵機關將依規定保密並函復查核結果,民眾不必擔心檢舉人資料會有外流情形;如果民眾以匿名檢舉,國稅局無法通知查核結果。
該局提醒民眾,檢舉逃漏稅可以書面、電話(檢舉專線:2370-2652、2375-6159)或親至國稅局所屬單位臨櫃檢舉,亦可利用各區國稅局網站提出檢舉,維護租稅公平,需要你我的配合。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更新日期: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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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新增報單別「G3、G5及F5」及對應之統計方式「78」列入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範圍,並自本(104)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作業起適用


  本局表示,財政部關務署重新定義港口、機場售油之出口統計代碼,區分為「本國籍」與「非本國籍」,如為替非本國籍之船舶或飛機加油,統計方式仍適用「08」;如為替本國籍之船舶或飛機加油,新增統計方式為「78」,並自103年11月3日起實施,業經該署103年10月6日台關業字第1031022299號公告在案。
  為因應該署前開新措施,並簡化營業人於港口、機場售油(燃料)所售予國際航線船舶及飛機為「本國籍」(中華民國籍)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應附證明文件之不便及影響退稅時程,稽徵機關修正現行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條件,新增報單別為「G3、G5及F5」及對應之統計方式為「78」列入總額交查範圍,免再於申報時檢附證明文件。營業人申報時應分別填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暨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以免因申報資料填寫不正確,產生資料勾稽異常,無法即時退稅。修正後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查核清單之交查項目表如后,並自本(104)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作業起適用。
  本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於港口、機場售油(燃料)予國際航線船舶及飛機,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稅率,惟如符合同法第7條第7款規定,屬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其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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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大樓社區停車位如有對外出租應設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情事,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大樓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大樓各業主(即住戶)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大樓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另大樓停車位,如僅供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並由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收取停車管理費者,亦准予免徵營業稅。

惟大樓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定期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近年來因政府嚴禁大樓地下室違法使用,且臺北市停車位一位難求,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為闢財源,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該局目前常接到類似的檢舉案。故再次提醒,如大樓停車位出租對象非僅限於大樓內部之業主或住戶,則管理委員會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鍾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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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工商團體,對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人民團體法核准設立之社會團體並非工商團體,其對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及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惟商業會及工業會係指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商團體,並不包含依人民團體法核准設立之各種全國性社會團體,換言之,只有工商團體對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依法設立之工商團體外,國內各種社會團體(例如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等各種協會)如有對其會員提供貨物或勞務並收取代價,即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社會團體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倘具有存儲金、保證金等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則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惟如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於會員退會時不予退還,無存儲金、保證金等性質,其收費目的係使會員取得入會權利後,方得使用團體提供之設備或服務時,該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應屬銷售勞務取得之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國內各種依人民團體法核准設立之社會團體並非工商團體,如有對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應儘速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何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更新日期:20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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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營業人捐贈貨物與他人,如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原非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機器設備捐贈與乙慈善機構,未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公司機器設備係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帳,且其購買該機器設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捐贈情事,但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一時不察被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更新日期:20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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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販售禮券是否應開立(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多數商家為促銷商品,常以販售禮券方式行銷貨物,然販售禮券當時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抑或於兌換商品時另行開立?為多數商家、消費者心中的疑問。

該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行銷貨物,須依禮券性質區分開立統一發票時點,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販售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禮券所載注意事項中,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貨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樣,即屬前述商品禮券,營業人應於販售時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倘若註明「本券於換取商品時,由本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用券人」,此類禮券即屬前述所稱之現金禮券,營業人於販售時不開立統一發票,嗣用券人於兌購貨物時方才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予用券人

該局呼籲,消費者於購買禮券時,應留意購入之禮券係屬何種性質,如為商品禮券,於購買當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若為現金禮券,則應於兌換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

(聯絡人:審查四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更新日期: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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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藥局銷售處方箋藥或一般用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處方箋調劑藥品取得之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為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無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的問題,若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藥品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表示,經派員訪查時發現,民眾至藥局購買非處方箋用藥時,藥局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經國稅局依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處方箋調劑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因此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至於銷售一般藥品及其他貨物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若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則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同時提醒,藥局除經營依醫師處方箋調劑用藥業務外,還兼售一般藥品及其他貨物如維他命、奶粉、尿布等,請檢視以往銷售情形,如有應開立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因違章漏稅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江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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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放棄適用免徵營業稅,須經申請核准
 


  本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另外如果營業人未經申請放棄免稅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回作廢,並另行開立免稅發票。惟如買賣雙方皆已依錯誤發票申報營業稅,按財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令規定,若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持該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本局舉出,近期查獲一甲公司經營進口魚、蝦等水產品批發,未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於銷售時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雖無短、漏報銷售額,其銷售額未依前揭財政部令釋規定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遭國稅局補徵營業稅356萬餘元。國稅局強調,雖然進口生鮮水產品於進口時並無免徵營業稅的適用,但依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在國內銷售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是屬於免徵營業稅的貨物,如果營業人要放棄免稅,必須先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可改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本局呼籲,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且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為應稅統一發票時,應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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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國稅局印製供電子發票店家張貼之「本店開立電子發票」防水貼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於1033月印製長寬均12公分之防水貼紙(如附件),供電子發票店家張貼及民眾識別。

 

該局說明,常有民眾反映,請提供電子發票店家識別方式,提醒消費者使用載具,以減少列印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該局已於1033月印製大量「本店開立電子發票」防水貼紙,供電子發票店家張貼,該局表示,該貼紙除由稽徵機關主動發送外,適用店家亦可逕洽各地國稅局索取張貼,以利民眾識別。

 

該局指出,張貼該防水貼紙,係加強提示作用,目前尚無強制性,且電子發票店家持續增加中,故查詢電子發票店家,仍請上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網站,選擇頁面左方「快速上手」之「電子發票店家資訊」即可查詢不定期更新之店家資訊。原則上以感熱紙列印統一發票之店家,皆可使用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

更新日期:20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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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本局表示,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主要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上開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者,仍應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方式逐筆填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鑒於編列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之政府機關,其設置、人員聘用、管理及經營各方面,均必須受其組織法及有關法規規範,其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預算,支出限於已列入預算者始能支用,收入則全數解繳公庫,與稅捐入庫方式無異,尚非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核釋免徵營業稅。至政府機關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因屬自負盈虧,收入如有賸餘始解繳公庫,核與私經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類似,故核釋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特別呼籲,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所收取收入未解繳國庫,因而漏未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若經查獲,將依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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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臺北市開出103年1-2月特別獎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1-2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3年3月25日開獎,本期臺北市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3張中1,000萬元之特別獎及2張中200萬元之特獎。

該局說明,本次3張特別獎統一發票,係分別由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滿席小吃店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開出,有民眾至京華城百貨購物,僅花費20元停車費於地下室停車場停車,就中了特別獎1,000萬元,真是非常幸運。另有民眾至大安區之金興發股份有限公司師大一分公司購買日用品,也幸運中了特獎2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松山分局、大安分局及內湖稽徵所將於103年4月7日上午11時派員到營業場所張貼海報以表祝賀之意,藉由祝賀活動的宣傳,提醒民眾購物索取發票,並記得兌獎。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請索取統一發票,除了有中獎機會外,也可協助政府防杜逃漏稅,增裕庫收,維護租稅公平,消費大眾及政府雙方都互蒙其利。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更新日期:2014/04/0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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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健全財政利民福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蓄積財政能量,順利推動重大政策,財政部擬訂「財政健全方案」,適時調整稅制,其中金融業營業稅稅率調整部分,納入財政健全方案項目之一。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所稱金融業係指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7種業別。我國自88年7月起金融業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2%,調降之3%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作為沖銷逾期債權及提列備抵呆帳之用。且自91年1月起將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挹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及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銀行業及保險業之獲利已提升,且政府對於體質不良之金融機構扶植成效顯著。是以,財政部擬訂財政健全方案,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專屬本業銷售額之適用稅率為5%,稅收納入國庫,回饋以往政府對是類業別改善經營體質所付出之成本。至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2%。

該局指出,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為5%,稅收增加充裕國庫,可提高公共投資建設,帶動經濟發展,健全財政、利民福國,落實公平正義。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2014-04-01

 


更新日期: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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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小客車價格達300萬元以上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局表示,為防止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自100年6月1日起,即針對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人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座位在九人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之營業人,即應依規定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且取具主管機關證明文件者,可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可免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換言之,除符合前揭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小客車外,凡每輛進口、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之小客車營業人,均應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局呼籲相關營業人,勿存僥倖之心態,如經查獲,除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3條規定補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黃伯瑞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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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營業人仲介土地買賣所取得的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仲介土地買賣業務係屬銷售勞務,介紹佣金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局查核發現,房屋仲介公司介紹買賣雙方成交一筆土地交易,嗣後收取仲介之佣金收入,惟該仲介公司並未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查獲,除依規定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經營仲介相關業務之營業人,應於約定應收取介紹佣金時開立統一發票,尤其應特別注意,土地交易所得雖免徵營業稅,但仲介土地交易所收取之佣金收入,不適用免徵營業稅之規定,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俾免遭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鍾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

 更新日期:2014/03/27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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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稅年限延至106年1月27日止

 


  本局表示,為節能減碳、提供民眾購買電動車之誘因及鼓勵電動車輛產業發展,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業經行政院於103年1月21日發布行政命令,延長減免年限,自103年1月28日起至106年1月27日止,為期3年。
  本局指出,鑑於智慧電動車產業為我國四大新興智慧型產業及六大新興產業中綠色能源產業重要之ㄧ環,100年1月26日增訂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明定,於該條文生效日起(即100年1月28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應徵之貨物稅;同條第3項並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前開規定免稅年限於103年1月27日屆滿,經考量我國電動車產業目前尚處萌芽階段,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及稅賦減免之必要,俾助相關產業發展,財政部爰報請行政院核定延長免徵貨物稅3年。
  本局進一步表示,本次延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免稅年限,應有助於提高民眾購買相關車種之誘因,進而提升我國電動車輛之普及率,並促進我國智慧電動車相關產業之發展,以同時達成產業發展、節能減碳等政策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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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交易明細列印視需求,消費權益、環保兩兼顧

 


  本局表示,自103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統一,證明聯與交易明細分離,交易明細不主動列印,但為兼顧民眾各種需求,對於有需要交易明細者,仍可要求營業人列印,因此消費者權益並不會減損。
  本局說明,電子發票推動3年來,致力推動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對於不習慣持載具索取的民眾,則提供紙本電子發票因應,但民眾普遍反應發票長短不一不方便整理,故自103年1月1日起,為符合雲端儲存的定義,紙本電子發票已正式更名為「電子發票證明聯」,在紙本規格上一律改為寬5.7公分,長9公分。本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平均消費品項較多之店家(如大賣場、量販店),以及對有打統一編號需要之買受人,店家會主動列印交易明細供消費者核對購買品項及作為報帳、對帳使用。
二、平均消費品項較少之店家(如四大超商),為兼顧消費者權益及環保概念,原則上將不再主動提供交易明細,有交易明細需求之民眾仍可以下列方式取得:
(一)可於消費時要求列印。
(二)消費後回原交易商店補印。
(三)於103年3月起可至全省超商的多媒體服務機(例如ibon、 Famiport、Lift-ET) 查詢發票交易明細。
(四)有智慧型行動裝置者,可利用電子發票APP掃描「電子發票證明聯」所載二維條碼(QR code)查詢交易明細。
(五)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明細。
三、對領獎及退換貨品只需要提示電子發票證明聯,不需提示交易明細。
  本局呼籲,請民眾多利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除了響應節能減紙愛護地球外,每期統一發票開獎,財政部還提供了3,000組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每組獎額2,000元,有更多的中獎機會,希望民眾一起以行動支持環保。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2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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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勞務承攬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表示,營業人如以提供勞務為主,約定為他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舉出實例說明,甲公司93年11月間為乙公司提供土地開發勞務,並於95年6月收取款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5,000,000元,經本局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250,000元,並按所漏稅額3,250,000元處1.5 倍罰鍰4,875,000元。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判決指出,甲公司於93年11月間與乙公司簽訂土地開發合約,依據合約書約定,甲公司需於94年12月底完成土地開發,乙公司再行支付開發費用。可見,甲公司對於乙公司而言,係提供系爭土地開發勞務,以獲取報酬,而為勞務承攬;又乙公司於95年6月支付土地開發勞務費予甲公司,此有甲公司收取貨款之簽收單可稽,復為甲公司所不爭執,是甲公司為勞務承攬,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尚不得以其不知規定為由,而違反稅法規定,其主張自不可採。
  本局指出,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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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03年起開立電子發票均須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


  本局表示,營業人於103年起開立電子發票均須使用專用字軌,以提升營業人與記帳業者發票管理效能。
  本局說明,營業人申請電子發票專用字軌,須填寫申請書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並於核准後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進行取號作業,平台完成配賦時系統會自動寄送字軌號碼至營業人電子郵件地址,且次期起會依前期取用本數自動配號,免逐月申請。
  本局進一步說明,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將可避免與傳統發票共用字軌號碼造成重複開立問題,且取號和增減本數均於網路進行,可省去外出購買發票的時間與成本,落實發票無紙化,環保愛台灣。
  本局提醒,尚未申請電子發票專用字軌的電子發票營業人,儘速至國稅局申請,以避免開立發票後無法上傳平台所衍生的問題,且須注意電子發票專用字軌不可用於開立傳統發票,若專用字軌未使用於開立電子發票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取消配賦其專用字軌號碼,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論處。
想瞭解更多電子發票相關訊息,請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 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11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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