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需辦理營業登記繳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是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及勞務的營業人,均應向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依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4項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於申請營業登記時一併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營業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如自動販賣機寄放他人處所營業者,應由雙方訂立書面契約,敘明雙方權利與義務,未訂立書面契約且無法查明自動販賣機之所有權人者,該販賣機應視為放置地或供電者所有。
該局表示,營業人如屬公司組織,不論營業台數多寡,均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台號,自動計數器之起迄號碼及「彙開」字樣,並編列各台號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及保存自動計數器之紀錄號碼及交易次數資料,以備查核;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且台數較少,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現行為20萬元),得由主管稽徵機關依自動計數器之計數號碼查核按查定計算銷售額方式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又自動販賣機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更新日期: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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