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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連日豪雨造成災害損失,營利事業該如何列報?
 


  本局表示,連日豪雨不斷,營利事業如因此遭受災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於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天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照片…等)報請管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經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災害損失,惟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或費用。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善加注意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下載。【路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資訊服務/主題類/稅務專區/稅務行政-災害損失申報專區】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8

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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