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工商團體,對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人民團體法核准設立之社會團體並非工商團體,其對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及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惟商業會及工業會係指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商團體,並不包含依人民團體法核准設立之各種全國性社會團體,換言之,只有工商團體對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依法設立之工商團體外,國內各種社會團體(例如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等各種協會)如有對其會員提供貨物或勞務並收取代價,即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社會團體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倘具有存儲金、保證金等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則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惟如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於會員退會時不予退還,無存儲金、保證金等性質,其收費目的係使會員取得入會權利後,方得使用團體提供之設備或服務時,該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應屬銷售勞務取得之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國內各種依人民團體法核准設立之社會團體並非工商團體,如有對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應儘速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何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更新日期:20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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