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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變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4年度開始,獨資合夥企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稅額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稅。
該局舉例,若獨資合夥企業104年度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為8萬5千元,其半數即4萬2千5佰元,經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2千5佰元,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4萬元;另其全年課稅所得額50萬元減除應納稅額半數4萬2千5佰元後餘額45萬7千5佰元,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應一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104年度獨資合夥企業之決(清)算已適用所得稅法修正後法令,提醒結束營業之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依修正後法令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再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額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計算應繳納稅額(計算式為:應繳納稅額=核定課稅所得額x稅率x1/2-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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