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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核實申報納稅
 


  本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也就是應該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如果未依前揭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財政部核定的102年度標準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千萬元以上。
(二)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本局指出,102年度個人出售本局轄區內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財產交易所得之標準,經參考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房地買賣成交價格資料及各地重大公共建設如捷運線、航空城計畫、國道1號五楊高架拓寬工程等因素,調整如下(簡表如附表):
一、新北市:考量升格直轄市效應,捷運線、新北環快、特2號及64號公路等便捷交通建設陸續完工,其房價有些微上漲現象;又新北市幅員廣闊,城鄉差距大,且部分地區為水源保護區等因素,調增幅度為4%-9%。
二、桃園縣:因升格為準直轄市效應,及航空城計畫、高鐵特定區、機場捷運線、國道1號五楊高架拓寬工程、國道2號拓寬工程等重大公共建設持續進行或已完成,有助於改善區域聯外交通等因素,調增幅度為1%-8%。
三、金門縣各鄉鎮:因小三通、開放陸客觀光、金門工商休閒園區、兩岸關係趨於穩定及社會福利良好等因素,調增幅度為4%。
四、其他縣(市):未作調整。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並非得自行選擇以財政部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嗣後被稽徵機關按查得之實際買賣交易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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