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應自行繳納全年應納稅額半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自104年度起將由原本「須申報、不須繳納」變更為「須申報、須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來計算應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以往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抵繳之「扣繳稅額」,因已移往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中抵繳,不可再重複扣抵。至於小規模之營利事業(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目前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0,000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仍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該局舉例,甲獨資商行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800,000元,應納稅額為136,000元(800,000元*稅率17%),扣繳稅額為100元,申報前應自行繳納67,900元(應納稅額半數136,000元*50%-扣繳稅額100元)。而應歸併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732,000元(800,000元-應納稅額半數:136,000元*50%),且無可抵繳之扣繳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注意上述修正規定,以順利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唐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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