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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應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待年度結束時,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按當年度不得扣抵之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申報102年1月至12月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調整表,發現其漏未將股利收入90,810,714元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致全年不得扣抵比例低估1%,調整應補繳稅額少計395,475元。案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特別注意於年度中取得股利,無論其所得來源為國內或國外,均應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全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營業人若有前揭漏未調整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曾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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