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年五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扶養自己或配偶兄弟姊妹之免稅額時,須提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點及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令規定之證明資料,始得扣除。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申報減除免稅額;而依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所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提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點及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令規定之證明資料才得申報自己或配偶之兄弟姊妹為受扶養親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申報其兄乙君,表示因乙君失業已久,無謀生能力,由其扶養,請准予認列系爭免稅額。惟乙君於申報年度已年滿20歲,申請人未能提示其兄無謀生能力而受其扶養之證明文件,且其主張其兄失業已久,核與前揭函釋規定無謀生能力之條件不符,又縱使申請人因其能力所及,給予系爭受扶養親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則該等生活上之資助,亦難謂為扶養。
該局提醒,民眾於五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法令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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