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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個人非以營利為目的出售二手書籍沒有課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不論是賣二手書或是二手家具、衣物,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的收入,沒有課稅問題。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免納所得稅。前揭免稅範圍包含書籍等二手用品,透過拍賣網站轉售之收入,由於這些收入純粹屬於出清個人日常用品,無須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也沒有課稅問題。但如果出售的物品非屬個人日常用品,例如偶爾自國外帶回商品,利用網路或其他通路來販售,就必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以銷售金額6%來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全年所得總額,申報個人綜所稅。

該局補充說明,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專門收購二手商品(例如二手書),再利用網拍平台出售,從中賺取利潤,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僅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時,可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如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則須辦理營業登記,依相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再以當年度銷售額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個人銷售日常使用之二手物品,如非以營利為目的,無所得稅課稅問題,惟如屬上述以營利為目的之銷售行為,仍應依法申報營利所得,以免短漏報所得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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