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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利取得之收入,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予他人取得之收入,核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條及第6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因此,營業人依土地容積移轉相關辦法規定,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他人取得收入,視同權利移轉,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稅。

該局舉例,某祭祀公業雖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將該可建築容積部分銷售與建設公司,就該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該祭祀公業如除該項收入外,並無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可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或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揭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利取得收入之情形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更新日期: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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