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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扣繳單位於給付租金時所扣取之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房東可以全數列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諸多民眾詢問將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於給付租金時依規定扣取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扣繳稅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抵繳應納稅額,但所繳納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除?
該局說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5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是以,營利事業依租賃契約書約定,給付租金達新臺幣5,000元時,按前揭辦法規定,應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該補充保險費核屬全民健康保險費範疇,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但書規定,可全數列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指出,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可全數列入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並無金額限制,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更新日期: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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