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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納稅義務人虛報已死亡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除依法剔除補稅外並另處以罰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列報扶養已死亡直系尊親屬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稽徵機關除剔除該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予以補稅外,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死亡直系尊親屬乙君之免稅額123,0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元,經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補稅,另外按所漏稅額45,338元處以1倍之罰鍰45,338元。甲君主張其母雖已於99年間死亡,其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係抄錄前1年的申報資料,實非惡意虛列扶養親屬,已補繳稅款,期能予以免罰。惟乙君於99年5月30日已死亡,甲君100年度並未實際扶養乙君,卻將其列為受扶養親屬,並列報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縱非故意,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除應檢視申報所得內容外,就所申報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亦應仔細核對,以免因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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