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個人出售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之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應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取得日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五月份報稅季將至,邇來許多民眾來電詢問證券交易所得如何申報之相關問題,今年與往年不同的是個人股票交易所得自102年度起須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稅額,並且納入綜合所得稅中合併報繳,因此,民眾102年如有屬核實課稅範圍之股票交易,需檢附相關資料以作為申報之依據。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102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稅範圍如下: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以下簡稱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係依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如屬出售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之股票,其取得日為繼承開始日或受贈日,但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者,以該股票第一次贈與前之取得日為準。舉例說明,甲於101年10月取得A公司的未上市股票30張,嗣該股票於102年5月上市。其後甲於102年6月將該股票全數贈與給配偶乙,乙並於同年8月出售該股票20張,則其股票之取得日為第一次贈與前之取得日,即101年10月,亦即乙出售20張A公司股票之交易屬IPO股票交易所得,應核實課稅。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所得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個人,若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該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此外,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之股票,其成本之計算應以第一次贈與前取得日之成本認列。該局提醒民眾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李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更新日期: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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