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股票族別忘了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自51日起至63日止,今(103)年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去年有買賣股票的民眾須特別留意是否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證所稅),以免因不諳法令遭補稅受罰
該局指出10211日起對股票交易課徵證所稅,民眾在102年間出售符合下列課徵範圍的股票,應核實申報證券交易所得額: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100)以上之興櫃股票。

3.IPO股票,但排除(1)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

上櫃之股票;(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

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股票(含上市上櫃股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所稅的課稅方式是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採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證所稅應納稅額,再與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適用核實課稅計算證所稅的納稅義務人,所得計算方式為:證券交易所得額=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2年間分次購入同一檔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計10張,取得成本分別為102張、124張及154張,則該10張股票的加權平均成本為12.8元【(10×212×415×4)/10張】;甲於同年81日將該檔股票全數出售,每股成交價20元,支付證交稅600元及手續費427元,其證券交易所得為70,973元【收入(20×10×1000)-成本(12.8×10×1000)-稅費(600元+427)】,證所稅應納稅額為10,645(70,973×15%)

該局提醒,符合核實課徵證所稅範圍的納稅義務人,應另外填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計算出證所稅應納稅額後,再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合併繳納並完成申報。民眾如有證所稅申報繳稅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以順利如期完成申報。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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