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財產經辦理禁止處分,其欠稅得否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本局指出,其轄內甲公司因欠繳10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320萬元,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致該公司財產遭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雖該筆欠稅已依法提起訴願,惟甲公司未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而提訴願,甲公司主張本局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該欠稅案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查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才符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條件。因甲公司經本局查得尚有銀行存款150萬元,與前述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需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之規定不符,仍應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其主要目的是在防止欠稅人藉行政救濟程序隱匿或移轉財產,尚非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後,該筆欠稅即可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2014-05-28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林沁璇-記帳士 的頭像
    林沁璇-記帳士

    ~慶城記帳士事務所~林沁璇.嘉純免費諮詢

    林沁璇-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