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詳實填報申報書第18頁至第21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並依規定備妥相關移轉訂價文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審視是否符合應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要件,若符合相關條件,即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供稽徵機關查核,避免因文據未備齊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更新日期: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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