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攸關營利事業分配股東股利或社員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之正確性,乃於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2項明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申報,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3,000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3,000元以下免罰,或符合同標準第8條第4款,於申報期限屆滿後15日內自動補報,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等相關規定外,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2項規定,處7,500元之罰鍰。

該局指出,甲公司未辦理10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經該局查獲當期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萬餘元,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與免罰規定不符,除通知甲公司限期補報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申報,以免不符合免罰規定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更新日期: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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