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稅務新聞

 

申報列舉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以1屋為限。(影音新聞)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http://youtu.be/tAoxq4mrKOc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另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1屋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同一申報戶)名義登記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之利息,雖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申報,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同一申報戶)需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始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又納稅義務人若將2個或2個以上門牌號碼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以該2個或2個以上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更新日期:2014/05/2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林沁璇-記帳士 的頭像
    林沁璇-記帳士

    ~慶城記帳士事務所~林沁璇.嘉純免費諮詢

    林沁璇-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