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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營利事業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之營業地址於大安區,於103年4月25日搬遷至信義區,則該公司103年5月份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該局信義分局辦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更新日期: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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