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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非屬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保險費時,只能以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本局指出,勞、健保費用分成雇主及員工負擔二部分,而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代為扣取後,再一併向勞、健保局繳納,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本局查核甲醫院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以其向勞、健保局繳費之金額,全額列報為保險費,經剔除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後補稅。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勞、健保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列報,相關憑證並應妥善保存,以免查核認定時產生爭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洪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523
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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