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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之核定申請復查,應敘明具體理由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除必須填具規定格式之復查申請書,並於期限內(核定通知書載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為繳款書記載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為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外,亦須就不服之核定內容(即所謂之「系爭項目」),敘明可資審查之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方屬符合復查之程序規定。
  本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甲公司對核定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服,雖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惟未載明復查理由,經本局函請甲公司限期補正,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惟其逾期均未提示,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指出,稅捐稽徵機關於受理復查申請案時,必須先審理形式要件,包括申請人是否為該稅捐處分要件之合法當事人、有無逾限提出及敘明不服核定之範圍與理由等後,才會再就實體的稅捐核課內容審查申請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但近來發現有部分申請人可能因為不熟悉法令,於復查申請書中,未敘明具體事由,僅表示對核定稅捐金額不服,請原核定機關重新依法審酌云云,致使受理機關無法得知申請人究竟係對何項實際核定內容不服而影響後續復查作業。
  本局同時表示,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受理復查申請之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申請人有未敘明復查理由及未提示證明文件情形,會先行函請申請人於期限內就不服理由或事證進行補充說明,若納稅義務人屆期仍未辦理,稅捐稽徵機關則將依法駁回申請人之復查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鄧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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