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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憑單如不符憑單免填發範圍者,仍須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3年度起,正式實施所得各類憑單免填發作業。如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憑單填發單位已如期申報並經納入5月開放查調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得免填發。惟若未符合上述範圍者,仍應將所開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如下:
一、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申報之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如期申報,但於申報期截止後再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之憑單。
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之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五、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個人一時貿易申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
參加人進貨資料申報表或其他非屬查調範圍之各式申報表。
該局呼籲,符合免填發條件之憑單,若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亦須補填發,以維納稅義務人權利。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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