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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哪些高額消費貨物,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不當奢侈感受,針對產製或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條例規定的高額消費貨物,須就其銷售或完稅價格課徵10%之特銷稅。

該局說明,特銷稅條例所稱的高額消費貨物是指價格達新幣(以下同)300萬元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或是價格達50萬元以上之家具、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等。如果營業人在我國境內產製上述高額消費貨物,應辦理特銷稅廠商登記並於出廠時申報繳納特銷稅;倘自國外進口,則應於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另外,產製或進口之高額消費貨物如係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運銷國外、參加展覽而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或專供教育、研究、實驗、參加國際比賽訓練用之高額消費貨物,及其他依規定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災難救助用之小客車或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等高額消費貨物,可於產製或進口時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免徵特銷稅。

該局呼籲,如有產製或進口上述高額消費貨物者,一定要記得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申報繳納特銷稅,如有查獲短、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情事,除補徵所漏稅款外,最高可按所漏稅款處3倍罰鍰,務請納稅義務人確實申報,免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更新日期:2014/05/13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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