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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屬有相對代價之給付,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逢新年開春期間,許多民眾都會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祈求新的一年諸事順遂。而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屬於有相對代價之給付,寺廟所開立之收據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民眾到依法登記之寺廟隨喜捐贈香油錢,並取得寺廟所開立之捐贈收據,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當作捐贈列舉扣除額。但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支出,寺廟相對有提供服務,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無條件之捐贈性質,因此寺廟所開立之光明燈與安太歲收據並非捐贈證明,民眾自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當作捐贈列舉扣除額。除此之外,民眾所捐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即使係無償捐贈並取得收據,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在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透過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下載捐贈資料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時,必須要有捐贈事實,並檢附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供稽徵機關審核,以免申報上開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遭國稅局剔除。
(聯絡人:大安分局謝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00)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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