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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多年來,許多雇主對勞工的管理態度是採定「責任制」,要求員工必須把該做工作做完。不少雇主視此為理所當然,因此也可容忍員工上班時間辦辦私事。但這樣其實算違法了!
多年前剛退伍的王先生,應徵行政助理工作,老闆在面試時跟他說,「每天早上8點上班,月薪3萬元,工作算責任制,沒加班費,事情做完才能下班,可以嗎?」王先生為求一職,爽快答應。可是兩年後,因為沒有調薪機會,且常常忙到8、9點下班,王先生決定離職,還向公司追討積欠的加班費,雙方鬧上法院。
即使勞資雙方都同意 還要看法律
收到法院傳單的老闆大罵:「忘恩負義的傢伙,明明應徵時說好,竟然事後反悔,反咬一口。」但法官判決王先生勝訴,該公司違反「勞基法」,必須償還加班工資。
近來勞檢一波波,許多企業才發現,一份工作算不算責任制,並非老闆說了算,也不是勞資雙方都同意就合法,完全要看法律。
其實責任制條款是1996年時,實施12年的勞基法有意擴大將服務業納入,卻引起企業群起反彈,於是在第12章附則催生了新條款(第84之1條)。規定凡工作性質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工作」,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可排除每日標準工時8小時、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七天要有一天例假、國定假日與女性夜班等5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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