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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全民合法洽辦公務,共同杜絕紅包文化,維護機關廉潔政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立法院業於100年6月7日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於100年6月2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7月1日生效),該罪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不但公務員「不能貪」,民眾對公務員不必也不能送紅包、賄賂以免觸法。

該局為增進局內同仁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專業認知,業於103年2、3月間舉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講習會共4場,並對外加強宣導廉政相關規範,以期全民合法適正洽辦公務,共同杜絕紅包文化,維護機關廉潔政風。

(聯絡人:政風室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807)

更新日期:2014/04/0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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