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間贈與財產,依法可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1)被繼承人之配偶(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年5月1日贈與其配偶乙君200萬元,甲君嗣於102年1月1日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未將該筆贈與計入甲君遺產總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遺產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配偶間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惟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仍應併入遺產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遺產之情形,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更新日期:2014/03/1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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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03年度發生繼承之遺產稅適用免稅額及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發生繼承案件適用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業經財政部公告調整。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四捨五入。財政部並於每年12月底前公告前述各項金額。
該局指出,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之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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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未達應調整之標準,維持現行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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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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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扣除額:由445萬元調整為49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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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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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扣除額:由111萬元調整為1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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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557萬元調整為6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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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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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扣除額:由111萬元調整為123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年度,宜檢視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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