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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編號   內容

(一)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又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二)
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之,但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三)
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未投保險者,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如下資料文件即予書面審核。
1.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2.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3.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4.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固定資產及設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四)
審理單位:


 
1.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俟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2.符合書面審核者,若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害損失發生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3.其屬分支機構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分別適用前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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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創業,做好5大準備!

 

撰文者:BERNARD CHAN 發表日期:2015/07/16


在我們最近一篇失敗者聯盟的文章,有讀者提出有關年齡與新創團隊的疑問。最近我有一個36歲的朋友,被一位台灣的「創投」在第一次見面時被一口否定–「你年紀太大,創業一定會失敗」。

BERNARD


年齡會是創業成功的關鍵條件嗎?就我的看法而言,只用年齡區分是那位「創投」不成熟的表現,不同年紀的創業家有其不同的優勢,20幾歲年輕人的創業優勢在於創業的機會成本低、較了解新世代的需求等等,而30多歲,甚至40歲以上創業家的優勢(應該)是業界人脈,更成熟的心態,對產業的了解,跟自身較充沛的財務資源。這些優勢較適合在 B2B 的市場,像近期 Yahoo!台灣前董事總經理 Frank 成立數位廣告平台 adGeek 就是最好的例子。


創業的成功與否,無關乎年紀,而關乎創業家本身的素質、準備跟客觀的環境條件是否齊全。


這幾年台灣的創業風氣越來越盛行,許多年輕人也紛紛投入創業,這是好事,但創業的本質應該是解決問題,而非一種流行,我看到很多年輕人在還沒準備好、條件尚未成熟的狀況下就創業,這無疑是向失敗叩門,雖說失敗也能獲得寶貴的經驗,但我認為只有「經過努力和認真準備」的失敗才稱得上是最好的老師。沒想清楚就出來創業,那叫做有勇無謀,稱不上是聰明的冒險。


只有在很特殊的狀況下,我才會鼓勵年輕人馬上創業,大部份的年輕人都還是需要一段時間的磨練,累積足夠的經驗才具備創業成功的條件。如果你是25歲上下的年輕人,想在未來3~5年創業,我會建議你針對以下的5點,好好準備自己:


1.特定領域的專長或知識


要創業,請先建備好你創業項目中「無法被輕易複製」的領域知識,簡單來說,你的創業題目最好跟你自己本身有點關係。舉我們 Bootcamp 的校友、鮮乳坊的創辦人阿嘉為例,阿嘉本身是大動物獸醫,照顧全台灣超過6000隻乳牛的健康,台灣大概沒有幾個人比他更瞭解牧場的生態,由他來做小農鮮乳的直送平台,合情也合理,重點是別人很難進入這個領域,他本身的專業就已經建立了很高的進入門檻。


舉另外一個例子,我在香港的朋友 Mikaal 在2010年成立了電子證券下單服務 8Securities ,在此之前他已經在 E-Trade (電子證券交易)領域耕耘了超過10年,他非常了解證券業運作的規則、客戶的需求,還有如何建立一個理想的團隊,光是他的背景和在業界的聲望,就足以讓他在沒有實際產品之前,募得了1000萬美元 (種子資金200萬加上A輪融資800萬)。


2.人脈 - 客戶與團隊


除了特定的領域知識,人脈也是一個難以被複製的創業優勢,這邊的人脈除了指生意上合作的夥伴,也包括客戶和團隊。


在我成立 ALPHA Camp 之前,我在 iClick 擔任產品總監。(iClick 最近剛完成了6000萬美元的 D 輪融資,是大中華區最大的 DSP 平台之一) iClick 的 CEO 和 Co-founder 是我 Yahoo! 的前同事 Sammy。他在2009年辭去了 Yahoo! 香港搜尋行銷總監的職務,成立了 iClick 。他之所以能在短短的6年內就帶領 iClick 成為估值破億美元的大型企業,除了他本身就是個很優秀的領導人之外,另一個原因是他一開始的創業立基點就很好,他在 Yahoo! 培養出了一群優秀的工作團隊,當他出來創業時,這些人也願意跟隨他的腳步成為 iClick 的早期員工,而他在業界的良好聲望,也讓他很快地就擁有了一群堅實的客戶。


你可以參與社群活動來建立自己的人脈,譬如我們的專欄作家、PicCollage 的 UX 設計師 Dix,就自己成立了一個設計社群,定期舉辦設計師的聚會;而 ALPHA Camp Web 班的老師 ihower 則積極活躍於 Ruby on Rails 社群,自己創辦了 RubyConf Taiwan,每年邀請 Ruby 知名開發者來台演講。在社群中貢獻自己的能力,是快速累積人脈和 Credibility 的好方法。


3.對人的觀察力和判讀力


身為創業家,你會有很多機會跟人接觸,包括投資人、客戶、合作夥伴或是應徵者,真正厲害的創業家腦中都內建了某種特殊的雷達,簡單兩三句話就可以判斷面前的人是否值得信賴,或是某個應徵者是否適合自己的團隊文化。舉例來說,很多公司的面試只是單純的聊天,不會問應徵者太多問題,面試官從這樣聊天的過程中,勾勒出應徵者的個性、價值觀和做事的方法,判斷他是不是適合公司的文化,創業家應該也要具備同樣對人的敏銳度。


這種對人的判讀力需要經驗的累積,通常做 Sales、BD 或 HR 的人會比較有機會培養這方面的能力。


4.足夠的創業啟動資金


在大多數的狀況下,在你的 Startup 真正開始賺錢以前,你應該不會有太多收入,現任 Y-Combinator 的執行長就曾建議創業家要維持低生活開銷(Keep your personal burn rate low.),以度過創業初期最艱困的寒冬。


如果你沒準備好足夠的創業啟動資金,你可能拿不出錢來供養父母,或是長時間需要另一半「共體時艱」。長時間的財務壓力對創業家來說是種精神上的耗損,雖說這是每個創業家都會遇到的問題,但有做準備可以有效降低財務壓力帶來的負面影響。請確保你存到了足夠的創業啟動資金,讓你可以用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不會引起家人或另一半強烈反彈的狀況下)過至少一年以上,更多關於創業資金的說明,可以參考創業公司財務發展的6個階段


5.認清自己 - 興趣、專長、理想


最後一點,同時也是最重要的一點 — 認清自己並找到自己的創業熱情。


很多人創業是為了錢,但坦白說,創業並不是賺錢的最佳管道,創業的風險太高,付出的代價也很高(大概沒有幾個創業家敢說自己把健康、家庭、工作平衡的很好),如果你創業只是為了錢,那很快就會遇到瓶頸,真正能把創業家帶到更高境界的不是錢,而是熱情。


只有極少數的年輕人能夠找到自己的熱情,尤其在亞洲社會,大家從小被教導要認真念書,考上好高中、好大學,但一直到出社會之後,我們還是不知道自己該做什麼,很多人一輩子活在別人的期待下,從未真正做過自己。


有些年輕人創業,仍未擺脫這種模式,他們是為了獲得別人的認同或掌聲而創業,為了創業而創業,而沒有跟隨自己的熱情,這種創業無法長久,注定會失敗。


要找到熱情並非一蹴可幾,關鍵在於你是否有「有意識地」去體驗人生。譬如拿旅遊來說,有些人純粹是去蒐集景點合照,有些人則會去認真體驗當地人的生活,了解不同國家的文化。「把生活當例行公事」的人跟「有意識去體驗人生」的人,這兩種人的差別會越來愈明顯,如果你願意跳出自己的舒適圈去接受不同的挑戰,或過不一樣的生活,你會漸漸發現自己適合什麼,不適合什麼,也認清到什麼對自己是重要的,當你形塑自己的能力越強,就越有機會發現自己的熱情所在。


(關於這點,歡迎參考我另一篇拙作:找不到熱情所在?四個「認識自己」的好方法!


當你找到自己的熱情之後,你就會清楚知道自己想為世界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或改變,唯有清楚認知這一點,你才能堅強面對排山倒海而來的壓力,同時也讓你可以保持專注,不容易在創業的路上迷失方向。


本文授權轉載自ALPHA C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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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tterstock
創業規劃
 
創業家簽證正式開跑!國際人才來台創業門檻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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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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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8大勞資地雷:勞資地雷1〉「責任」的迷思

責任制僅剩41職類,不是老闆說了算

作者:高宜凡 │ 攝影:賴永祥
出處:2015年7月號《遠見雜誌》
第349期 瀏覽數: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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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課稅方式及使用統一發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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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新制上路,攸關大家生活,趕快花一分鐘了解一下喔!
 
一、基本工資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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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財政健全方案(所得稅新制)自105年申報104年度所得稅開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健全方案(所得稅新制)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於105年申報104年度所得稅開始適用。
該局指出,所得稅新制將提高綜合所得稅三大扣除額、調整稅率結構,並修正兩稅合一制,預計可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並可改善所得分配,增加國庫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制相關內容:
    1、 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000元提高至90,000元、有配偶者由158,000元提高至18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上限由108,000元提高至128,000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08,000元提高至128,000元。
     2、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5級調整為6級,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之部分,將適用45%稅率。
     3、 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將僅有以往年度之半數,非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 亦僅能以其投資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半數,抵繳獲配股利或盈餘應扣繳之稅額。
該局呼籲,政府為健全國家財政,縮短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戮力推動各項稅制改革,希望社會大眾多加支持。
(聯絡人:大安分局謝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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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扣繳稅款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單位詢問,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取之稅款逾期繳納時,滯納金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逾期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即15%)為止。茲就扣繳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期如為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分別舉例如下:
1.限繳日期為星期四:星期五、六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日、一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2.限繳日期為星期五:星期六、日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二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3.限繳日期為星期六(順延至星期一):星期二、三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4.限繳日期為星期日(順延1天至星期一):星期二、三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5.限繳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1天至星期五):星期六、日繳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二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另有關扣繳稅款之繳納,除由金融機構代收稅款外,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列印條碼化之繳款書,再持向便利商店繳納【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須持現金繳納且每筆金額在2萬元以下之案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透過便利商店或晶片金融卡繳稅方式繳納稅款者,其繳款截止時間為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如:104年3月10日給付租賃所得,限繳日期為104年4月10日,於104年4月12日24時前仍可以前開二種繳稅方式繳納。),惟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並善用多元繳款方式,以免逾期繳納扣繳稅款致加徵滯納金。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姜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60)
 



更新日期: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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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所得稅網路申報7月31日退稅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4年6月1日截止,民眾最關心的是何時可以收到退稅款,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利用網路結算申報或稅額試算(線上或語音)確認回復的民眾及5月11日以前至戶籍地採人工、二維申報或稅額試算書面確認回復者均可於今年7月31日收到退稅款。
該局說明,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如採直撥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退稅憑單上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
,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該局建議民眾以後年度申報最好選擇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兌領的麻煩手續,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運用該筆退稅款。
該局補充說明,符合前述條件可於7月31日退稅的民眾,可於104年7月31日以後查詢自己的退稅帳戶,是否有退稅款存入,國稅局核定的退稅款如果與納稅人申報的退稅款金額不相符,國稅局會另外寄發核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如果想瞭解個人退稅案件的處理情形,亦可於104年7月31日以後,打電話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詢問。
該局提醒民眾,國稅局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請小心提防詐騙集團。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洽詢所屬分局、稽徵所確認,以免受騙。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更新日期: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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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及第66條之3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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